作为商标专用权证明的使用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1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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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远道IP]

一、使用商标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
1、以贴附、刻印、烙印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面,以及附着在商品标识标牌、产品手册、介绍说明书、报价手册等上面。
2、与商品交易的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各类证明文件、报关单据等文书上。
3、通过公共媒体广播、电视等进行宣传使用,并且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其他广告宣传时使用的证明。
4、商标所附产品参加展会、博览会上使用的,包括广告宣传物料、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上。
5、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明形式。
二、使用商标在服务上的具体表现
1、商标直接使用在服务场所,比如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的招牌、以及店内的装饰、工作人员的服装、价格表、菜单、奖券等制定服务相关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上,比如合同发票、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保证明等。
3、商标使用于电台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或者其他使用商标服务进行的有关广告宣传。
4、商标使用于各类展会、博览会及展会中使用该商标的各类印刷品和其他物料。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证明形式。
三、具有以下情形,将不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式
1、商标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上使用
2、仅仅只有商标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上的使用情况
3、作为赠品使用的商标
4、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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