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道IP,国际商标注册领导者
国际商标注册联系电话

欧盟商标异议处理办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28 19:41 浏览: 来源:[远道IP]
欧盟商标异议处理办法有哪些?(图1)
欧盟商标异议主要流程,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欧盟商标申请,异议必须在公告起三个月内提交,异议提出后首先有一个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它可再延长22个月,该冷静期届满之后,异议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交支持该异议的证据,申请人将得到另外两个月的期间进行回复,通常由一个三人异议小组做出最终裁定,可能会将费用判给胜诉方,有可能进行上诉,而欧盟商标异议期这中间的流程,那么
欧盟商标异议处理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份异议必须于被异议的申请在欧盟商标公报出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然而,如果该EUTM是在一个国际注册中所指定,则该三个月的异议期是自欧洲知识产权局初次出版后一个月开始计算,并且异议必须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可能的异议理由包括:若经注册,该被异议申请将与一个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在先“标记”(非注册商标)产生冲突、该被异议商标与一个“驰名”商标相冲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该被异议申请的商标与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或者 如果该在先商标具有“声誉”,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未经其所有人同意,该被异议申请是以一个代理人(如一经销商)的名义提交。

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关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利,不可能对绝对理由,例如商标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提出异议,应注意恶意是一个绝对理由,同时也需要注意异议人必须具备提起异议的资格。

异议只能由以下主体提出:由一个在先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一个欧盟商标的被许可人无需注册,但该被许可人必须证明其行为已得到适当授权,如果是一个国家商标的被许可人,则该被许可人的行为能力由该国的国内法管辖;

一个在先商标和/或在先权利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在先欧盟商标提出,则该异议人必须在进入异议之日前即注册为该在先欧盟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已经申请将其自身记录为所有人),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国家商标或“标记”,则该国法律必须能够授予他们阻止使用被异议欧盟商标的权利,另外还由可适用的国内法授权行使在先非注册商标权利的人。

同时必须指明被异议的申请详情,以及异议期届满前如果未缴纳异议费则视为未进入异议程序,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异议期截止前的充裕时间内发出提交异议的指示,必须清楚地说明该异议是基于哪些在先商标或权利,提供申请/注册号、优先权要求、商标图样等详细信息,“在先商标”是指其申请日早于被异议申请(将优先权要求考虑在内)的注册或申请(视其注册情况而定),该商标必须是欧盟商标、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比荷卢)注册的商标、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内有效的国际商标(马德里议定书或协定)、《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驰名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或一个欧盟成员国享有声誉的册商标。

“在先权利”是指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超过了仅具本地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标记,如果到异议期结束时未满足上述最低要求,该异议将被驳回且不会退还异议费,(尽管实际上异议通常以英语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局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即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

以上是有关于欧盟商标异议的处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欧盟商标问题,欢迎咨询远道!
欧盟商标异议处理办法有哪些?(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