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申请中可以随意转让吗?
众所周知,美国商标法特别重视商标的使用。商标权的取得和维持,均以商标的使用为前提。具体来说,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就需要告知官方申请商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若已投入使用的,需要明确最早的使用时间,并递交使用证据。对于尚未投入使用的,申请人最晚需要在商标注册前,递交使用声明和使用证据。换言之,商标想要注册,一定需要投入使用。
此外,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首次注册的五到六年间,之后每次续展时,均需要提交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若未按时提交证据的,则注册商标将被官方撤销。
那么,对于商标转让,美国是否也有特别要求呢?美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对于以打算使用递交的商标申请,在商标提交使用证据之前,不能转让,除非受让人是转让人的继受人。换句话说,除非是转让人主体性质进行了变更,且受让人是变更后的主体,或者转让人全部、部分出售了与转让商标相关的实体业务给受让人,否则受让人无权受让该商标。若受让人没有资格,但仍受让了该商标的,则被转让商标将失效。这一明文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单纯商标买卖的合法性。
美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始终围绕着商标的本质,即指示商品来源而设置。因此在各个环节都从正反面强调了商标使用的必要性。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权维持,无一不体现这一原则性要求。对于商标权的转移,若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的,例如已注册商标,或者基于实际使用递交的商标申请,则该商标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对于尚未使用的商标,则限定了实体业务需要与商标一并转让,否则受让人默认为不具有使用的意向,不能受让该商标申请。因此企业朋友们在受让一件商标时,需要明确被转让商标的递交基础是否是意向使用,否则可能转让失败。
实践中,美国商标转让登记的审查仅是书面审,因此审查员会发函询问受让人是否有资格受让该商标。通常,如果受让人声明其是转让商标实体业务的继受人,则可以克服这一审查意见。当然,这一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也给大家一个提醒,不得不说,对于美国申请中的商标,转让有风险、企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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